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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及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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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及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及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山东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DB37/T 2719-2015),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及评定由潍坊市民政局统一管理,由市、县(市、区)两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等级评定的依据、原则

第四条 养老机构等级设定为五级, 用英文字母A及其数量表示,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要在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要求的条件下,按照评定项目打分划分等级。不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要求的,不能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拥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正常合法经营一年(含)以上。

(三)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虐待老人等恶性事故。

(四)机构内设有医疗卫生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合作。

(五)养老机构环境、设计、建设、设施、消防安全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第七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项目包括机构规模、机构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日常管理、服务绩效、服务项目等内容,设定总分值1000分,其中规模、环境、设施设备为第一部分,分值满分350分;人员配备、日常管理、服务绩效为第二部分,分值满分350分;第三部分为服务项目,分值满分300分。 A级总分值必须达到400分以上,服务项目分值不低于150分;AA级总分值必须达到500分以上,服务项目分值不低于180分; AAA级总分值必须达到600分以上, 服务项目分值不低于210分; AAAA级总分值必须达到750分以上,服务项目分值不低于240分; AAAAA级总分值必须达到900分上,服务项目分值不低于270分。

第三章 等级评定项目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在规模、环境、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日常管理、服务绩效、服务项目等方面,必须达到项目评定标准设定的以下基本要求, 并应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完善。

(一)机构规模

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应在10张以上,建筑面积不低于300 m2, 为需长期照护的失能、 失智老年人提供的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的百分比不低于20%。

(二)机构环境

养老机构建设布局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不使用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建造、装修,配备必须的室外活动场所并进行绿化。有条件的机构可提高建设、装修、绿化标准,美化机构环境。

(三)设施设备

1.生活用房及设备

(1)老年人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单人间不应小于10 m2,双人间不应小于14 m2 , 三人间不应小于18 m2 ,多人间每张床位不应小于5 m2,鼓励配备独立卫生间,分高、中、低档设计老年人生活用房。

(2)养老机构每天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房间应达到全院总房数的40%以上。老年人生活用房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配备暖气、风扇、空调等冷暖调节设施。

(3)养老机构公共卫生间及居室中设置的独立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或坐便椅、安全扶手、防滑垫等设施设备。配备单独集中沐浴间,并保障热水供应。

(4)居室及沐浴间均应安装有紧急呼叫设备。有条件的可配置老年人健康监护系统。

2.厨房、餐厅及其设备

(1)厨房设施设备应合理布局,配置排烟、排风换气设备,符合环保要求。墙面采用瓷砖等建材,地面采用防滑材料。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和储藏设备,各类食品材料分类存放。厨房、餐厅分设。

(2)厨房各种设备、炊具、用具摆放合理,保持干净整洁,排污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原材料、辅料符合卫生要求和质量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杀蚊蝇、蟑螂和老鼠等虫害的设备及药剂,配备必须的餐具清洗、消毒等设备,每餐食品成品应留样保存48小时以上。

(3)餐厅应保持干净整洁,总餐位数与机构老人及探视人员就餐相适应,餐厅每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5 m2/人,并配备服务就餐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机构可配置空调等设施,设立包厢、零点餐厅,开展点餐服务等为老人及探视人员服务。

3.医疗保健用房及设备

(1)养老机构应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通过设立护理站、医务室或建立独立的医疗机构等方式,提升医疗服务功能。

(2)设立的护理站或医务室应符合《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或《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要求;设立的独立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护理院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要求。

(3)养老机构应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康复设施设备, 配备专职或兼职康复人员。有条件的机构可配备适合老年人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设施设备, 配备专业康复人员 。

4.公共活动用房及设备

(1)养老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接待室,为探视家属等外来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2)养老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娱乐健身场所。根据养老机构实际情况,设置棋牌室、阅览室、电脑室、书画室、手工制作室、公共电视房、多功能活动间、室内或室外健身场所等。有条件的机构可聘请专业人员开展老年教育课程。

(3)养老机构洗衣场所应采取防滑措施, 配备洗衣机等洗涤设备。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洗衣房,配备洗衣机、烫平机、烘干机、干洗和消毒设备,设置集中晾衣场所。

(4)有条件的机构可配置理发室、超市、ATM机、邮电代理、客房等公共活动用房。

5.标志标识

养老机构公共区域应设置有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置楼层、房间号码标识;老年人居室、公共卫生间、接待室、厨房餐厅、活动室、康复室、电梯间等功能性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养老机构功能区域说明性标牌、机构简介等。标志标识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人员配备

1.行政管理人员

养老机构应至少设置院长1名、业务部门主管1名、财务人员1名 。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资质),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业务部门主管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养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养老护理员资质);财务人员应具有财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 应根据业务量合理增设管理人员数量。

2.养老护理员

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人数量按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与自理老人比例应不低于1:10; 与半失能老人比例应不低于1:6; 与失能老人比例应不低于1:3。

养老机构应积极组织养老护理员参加培训、竞赛等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照顾自理老人的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50%以上;照顾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80%以上 。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养老机构应至少配备2名医护人员,可配备或兼职配备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 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有效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五)日常管理

1.养老机构应做到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制定有组织机构图和工作流程图;有规范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后勤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外事纪律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制度上墙;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老人与职工用餐的账目分开,独立核算;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要逐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工作岗位、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制定中短期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

2.养老机构应与住养老年人或者其送养人签订入院协议书(服务合同);有基本的入住老年人档案,并至少包括:协议书、身份证明、送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要不断增强业务管理水平, 逐步完善入住老年人身份及健康档案;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 做好老年人功能状况、身体状况、心理状况、服务需求的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老年人分级护理方案, 并随时做出方案调整; 建立完备的业务规章制度,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3.养老机构应制定有各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设立服务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各项工作应责任到人,并做好各项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工作记录。未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应至少与附近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及时应对老年人突发身体状况。

(六)服务绩效

养老机构服务绩效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年内提供服务完成率100%;各种记录的合格率≥90%; II度及以上压疮发生率0;食物中毒发生率0;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0;各种设备完好率80%以上; 护理及照料人员技术操作合格率≥80%; 老年人入住体检率100%。一年内老年人平均入住率达到40%以上; 入住老人平均满意度80%以上或老人家属满意度80%以上。

(七)服务项目

养老机构应逐步丰富服务内容,开展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心理和精神支持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医疗保健服务、委托服务以及其他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章 等级评定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分别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并设立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邀请从事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等方式,具体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采取专家工作组方式进行评定的,要建立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工作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其中养老服务行业专家不少于3名,标准化和其它行业专家不少于2名,专家均需通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AAAA级及以下等级养老机构的评定,由所在县(市、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审, 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对AAAA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公示前审批结果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做出通过评定、不通过评定、降低评定等级等评审意见; AAAAA 级养老机构的评定,由所在县(市、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 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审 。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行自愿原则。自愿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依据本办法和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标准及评分表(见附件3 )进行自评, 向所在县(市、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县(市、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于15日内通知申请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三)《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月之内组织专家评审,其中在机构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现场评审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检查运行项目等方式,对评定项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依据检查情况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标准进行评定打分, 最终得分取各评审专家评定分值的平均数, 并形成最终评分表。评审中,要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与机构进行有效沟通, 通报现场评审结论性意见。

现场评审结果符合评定等级的,报有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现场评审结果不符合评定等级的,出具不符合评审等级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 报有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被评审机构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有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有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依据申请调查核实, 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查意见。

专家评审工作完成后,应将相关评审材料整理成册并交有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 AAAA级养老机构评审材料同时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证照复印件、等级评定申请书、申请表和自评报告);各专家评定分值表、机构最终评定分值表;专家组成员名单;机构等级评审报告。有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对备案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AAAA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审批结果应于公示前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并接受抽查复核。公示结束后,有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等级标牌由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各县(市、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当地通过评审的养老机构进行授牌。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当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 并将等级评定结果上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可在服务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等级标志。等级资格有效期3年(自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2个月之前,养老机构应主动提出复评或申请更高等级评定,未提出申请的,原等级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等级标牌及等级标志,原等级标牌由当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收回。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满1年后, 方可继续申请较高等级的评定 。

第十六条 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全市范围内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 县(市、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本区域内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出现违规现象的养老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责成整改或降级直至取消评定等级。被降级或取消评定等级的,满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2.《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3.《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标准及评分表》。

附件1

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根据《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及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养老机构申请定为 等级养老机构。

本养老机构明确并遵守下列准则:

1.认真填写申请表的各项数据, 严格依据机构实际情况进行自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同意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确定或改变本养老机构的评定等级, 如有异议则服从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养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潍坊市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及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PDF在线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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