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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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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和《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开展2022年度武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评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且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依据《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一是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进行备案的;二是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三是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四是近两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五是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六是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七是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八是被民政部门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2年,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1年的;九是存在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2021年获得三至五级参评资格但未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只能申报参评下一等级。

二、把握评定时间和步骤

(一)材料申报(6月15日前)。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三级至五级的,直接向省民政厅提交材料;申报一、二级的,向市民政局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包括:《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二)资格审核(7月1日前)。省民政厅初审申报三级至五级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市民政局初审申报一、二级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并分别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

(三)初步评定(8月31日前)。省、市民政部门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采取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分别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书面分别报给省、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

(四)审核公示(9月20日前)。省、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评级范围分别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确定评定等级,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五)发布公告(10月10日前)。省、市民政部门按照评级范围分别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及《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动员和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实事求是申报评定等级。对此次参评未通过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能申报同一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

(二)严格把关,对标申报。各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学习宣传落实养老机构行业标准规范的契机,组织辖区各类养老机构对标对表整改落实,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对符合等级评定条件但未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备案的养老机构,要将其备案信息及时补录到系统中,以便全面了解参评机构基本信息。原则上不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备案的养老机构,不予参评。

(三)严肃纪律,遵守规定。评定机构人员和评定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向参评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2.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3.2021年获得参评资格但未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名单

4.武汉市星级城镇养老机构有效期已满名单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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