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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

  
很多企业对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希望大家能对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的通知

昌平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北企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推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评估队伍,加强区级的监督检查 ,指导各评估机构有序开展评估工作,根据《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京民养老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工作实际,特制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监管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构建规范、透明、高效的监督体系为目标,确保监管工

作跟得上、管得住、有力有效。综合运用“承诺书+协议+群众监督+技术监管”等手段,注重评估事前风险防范,强化评估事中、事后的监督、复核和问题追责,逐步实现“从申请、到评估、到结果产生都有监管”,形成政策要求、执行过程、监管到位体系闭环,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准确量化老年人真正的需求和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提供依据。

(一)制度先行,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把制订和完善各项制度标准规范摆在首位,将监督工作内容和要求融入到评估工作各个环节,重点强化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主观判断,并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个案复核监管,明晰各主体职责,分层开展监管工作。

(二)注重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

加强对评估机构内部评估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评估前、评估中、评估后的管理体系,强化公开公正,同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复核、受理投诉等外部监督手段,推动评估监管方式多样化,形成监管合力。

(三)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实现重点人群评估全过程痕迹管理。

评估机构要强化日常工作中的痕迹管理,按要求留存、保管纸质和电子记录,实现评估过程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1.监管依据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京民养老发〔2020〕17号。

2.监管范围

评估机构评估程序是否规范、收费价格是否合理、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平公正。

3.监管内容

(1)评估程序

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指引》中第二部分评估开展、第三部分评估收费启动评估工作。

收费价格

评估机构收取的机构内评估和上门评估费用,正常情况下不得高于向区民政局备案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收费标准。

(3)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得与评估对象或家属恶意串通故意造假,将原本非失能人员或较低等级失能人员评估为更高等级的失能人员。

二、建立统筹协调的监督体系

1.区民政局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的评估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2.镇街在收到老人或家属提出失能评估申请时,在派单之前,向村居下发入户核查表,再由镇街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分配评估机构。(详见附件一)

3.村、居工作人员发现被评为重度失能的老人,有与评估结果不符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镇街,再由镇街报送至区民政局。

4.向社会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台账,及时受理群众关于失能护理补贴发放问题的投诉举报。(详见附件二)

5.区民政局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估机构已完成评估数量的10%,开展随机抽查,经抽查确认评估结论准确率在98%(含)以上的,视为合格;若经2次抽查后,准确率仍不能达到98%(含)以上的,或有群众举报经检查属实的,取消评估机构评估资格。

三、强化对评估机构的监督

(一)评估机构要按照工作规范严格履行职责。

1.按规定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

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2. 及时记录评估全过程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

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对评估实行“痕迹化”管理。

(二)对评估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

1.参考各镇街派单服务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2.区民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估结果异议工作进行复核。

3.采用随机抽检、区域评估总量比例抽检、受理举报等方式,对评估机构已完成评估的情况、操作流程进行监督。

4.记录上报评估机构信用情况,将信用情况上报至北京市民政局,作为以后评估机构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实现评估机构“有进有出”,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违规处理及违规获取的补贴处理

1.涉及对评估公司评估人员服务态度、接单期限、收费价格、评估程序等进行投诉的,依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沟通、约谈、督导、责令限期整改等。

2.针对投诉举报评估机构将非失能人员评估为重度失能情形的,出现一起,限期整改,再次出现的,评估机构将被责令退出昌平区评估队伍。

3.违规骗取补贴的情形:

(1)经查证属于评估对象或家属单方欺瞒套取补贴行为的,由评估对象或家属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已领取的补贴,不能如期履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评估对象或家属和评估机构恶意串通骗取补贴行为的,则由二者共同承担上缴已领取的补贴资金责任,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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