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定远县启动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全县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已有8家。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近日,定远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和《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定政办[2018]61号),制定出台了《定远县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办法》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对县、乡(镇)政府建设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县民政局管理的养老设施及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坚持公益性,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原则。
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组织实施单位,运营方应具备的条件,实施公建民营的方式方法,以及运营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
三是明确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社会老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生活费及护理费、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拨付标准及形式,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法人登记及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
四是明确了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就合同签订、变更或终止等相关事项。同时,明确了所有权方要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养老服务质量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