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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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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发〔2019〕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6月29日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公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建章立制,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盘活存量养老服务资源,减轻财政负担,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在多方征求意见、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全国首家以省级部门联合印发,并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省区,在推动养老机构改革创新、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部署等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核心内容与创新做法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实施、机构责权、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三十一条,涵盖了相关收费指导标准、扶持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程序等一系列创新举措,主要阐述了以下几个具体方面:一是明确了公建民营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概念做出了界定,即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同时明确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监管不缺失的原则。二是细化了组织实施程序。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按照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同时对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资产评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三是提出了收费指导标准。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应适当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为上限收取。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运营过渡期,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每次签署的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10年,其中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同时,所有权方应强化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可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后,向运营方收取履约保障金,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四是明确了扶持政策措施。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在运营养老机构期间通过管理与服务,获得政府支付的运营补贴和其他合法的养老服务收入,运营收益应优先用于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享受政府相应扶持政策。允许各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培育支持发展养老产业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和标准。五是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出现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风险发生时要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三、《实施办法》查阅咨询途径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门户网站政策法规栏目,网址:http://mca.nx.gov.cn;

(二)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电话0951-591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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