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惠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办法

  
很多企业对惠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惠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办法,希望大家能对惠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惠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惠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办法

各县(区)民政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床位资源,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广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经验工作方案>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广广州市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函〔2017〕1974号)有关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惠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3日

惠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轮候,乡镇(街道)敬老院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发改部门立项,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入住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七条市、县(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各县(区)民政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具备一定规模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参照本办法,逐步建立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轮候制度。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和入住评估;定期向本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第二章 轮 候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九条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城镇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开放。农村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应在户籍所在辖区乡镇(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的,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在县(区)或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归属到优先保障通道进行轮候: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失能老年人;

(二)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失能优抚对象;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

(四)为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

除上述情形及第九条之外,符合本办第五条规定的老年人,可在普通轮候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轮候时,需提交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保障通道对象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县(区)卫计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人还需要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三)为本市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需提供国家、广东省、惠州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相应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应即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申请资料齐全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列入相应归属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若其他县(区)公办养老机构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可选择跨区轮候。申请人所在地暂无公办养老机构的,可选择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轮候。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将轮候申请提交户籍迁入地的县(区)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五条 能力评估是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前置条件,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2天内,应当依照轮候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天内接受入住评估。

对于联系未果的申请人,应在本级民政部门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其在5天内主动联系公办养老机构,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评估室,配置评估设施、设备和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员开展入住评估。评估室的室内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清晰的标识指引。

县(区)民政局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为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机构名单、评估流程应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本辖区内的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所在地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协商。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于评估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申请人对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申请人于2天内向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自行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天内完成复核评估。

原评估机构不得作为同一申请人的复评机构,复核评估机构将复评结果于复评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复评结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能力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入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评估结果后3天内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交入住前两个月内由惠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次轮候:

(一)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一)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五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床位设置应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并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报本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在部门网站每季度更新公布。新建(增)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和运营情况公布床位。

第二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不超过10张的应急床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本级民政部门同意,可接受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申请入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应对申请资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轮候评估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三十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及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定期检查公办养老机构的轮候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述“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包括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广东好人”、“惠州好人”、荣誉市民、“惠州慈善奖”等荣誉获得者。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相关服务推荐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