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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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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最近,州人民政府印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的通知》。呢么如何贯彻实施呢,州民政局对此做出如下解释:

一、对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力(不能)提供监护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如何解决集中供养(养老)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州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安排部署,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兜底性民生工程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工作,2019年12月2日印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的通知》,对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力(不能)提供监护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的集中供养(养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符合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的特殊贫困人员的有哪些?符合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的特殊贫困人员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特殊贫困人员,即兜底供养对象。根据《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 号)规定,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类特殊贫困人员,即无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

第三类特殊贫困人员,即低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法定义务人不能提供监护照料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

三、提供集中供养(养老)服务的机构是哪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特殊贫困人员可选择到就近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

四、哪些人员不适宜到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

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中,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的特殊对象不适合在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特殊对象不适合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养老),按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到专业机构治疗,并且同步享受兜底供养对象和无偿或低偿养老对象相关政策。

五、到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后,供养机构资金是否得到保障?

为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供养(养老)收费标准。兜底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其经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划入敬老院统一管理;无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的,每人每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5 倍支付生活费给敬老院,对象获得民政低保(救助)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生活费和护理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低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的,每人每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5 倍支付生活费给敬老院,对象获得低保(救助)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生活费和护理费由其家庭或义务赡养人(监护人)支付 30%,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即基本生活费标准和集中供养(养老)照料护理标准按兜底供养对象服务标准执行。

六、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服务质量是否会下降?

集中供养(养老)照料护理人员比例按照不低于 1:3、1:6、1:10 比例分别对生活自理能力为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供养(养老)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确保做到供养标准、供养服务不减。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特殊贫困人员需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统一管理。

七、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特殊贫困人员如何鉴定生活自理能力等级?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 县级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组织人员联合开展评估工作,对象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

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

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政府指定专业治疗机构治疗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分散供养(养老)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员不适用全自理标准,不适用全自理照料护理费。

八、如何明确集中供养(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义务人等权利和义务?

《通知》强调,集中供养(养老)要签订协议,明确监护人的照料责任及义务和法定义务人的责任及义务,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但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属地司法部门予以依法解决,同步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对未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的也要签订监护照料护理协议,要落实好定期探访报告机制,驻村干部、网格员和村干部要定期对特殊贫困人员进行探访,及时掌握其基本生活状况、照料护理情况、基本生活需求等情况。

九、集中供养(养老)经费是如何保障?

自 2020 年起,各县(市)要将无偿或低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由县级解决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无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低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资金有保障,当年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

十、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特殊贫困人员医疗保障如何解决?

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的三类人员由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现行政策给予保障,县内由医保部门纳入医疗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县域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该《通知》是如何解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低保家庭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法定义务人不能提供监护照料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纳入政府低偿集中供养(养老)后,原剩余劳动力被解放出来,可通过就业创业劳动增收致富稳定实现脱贫奔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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