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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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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 养老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条件:

一是只能收住老年人;

二是提供24小时主动照护服务,服务者为养老护理员;居住房间不是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进入的。

三是月总费用由伙食费、床位费、护理费等构成,一般按月交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等身体条件和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入住同等床位的费用基本相同。

四是收取服务对象的押金等其他费用,一般不多于3个月的月总费用。

五是不以宗教信仰、饮食习惯、未缴纳巨额保费等理由,作为入住前提条件的。

六是一张床位对应一个老年人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或退出入住。

民政部门发现不符合养老机构定义的,应通知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或予以注销。

二、养老机构备案应具备什么条件?

备案前,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定义的六个要件,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一是举办场所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质量验收合格,租赁的应有相关合同协议。

二是消防安全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三是食品经营合规,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是医疗服务合法,内设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医疗服务的,应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时,有医疗服务的,适用这条;没有医疗服务的,不适用这条。

养老机构备案为即办事项,民政部门只能在提出备案申请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前,民政部门应提前了解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发现不符合养老机构定义,达不到四项基本条件的,可直接不予以备案。

备案时,除登记证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外,不应再要求备案者提供其他证明类文书,也不能待实地查验后,再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三、养老机构备案方式有几种?

养老机构备案,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分为线上、线下两种方式。

线下方式:养老机构到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提出备案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线上方式:目前在省级统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统上,按提示填写、阅读、提交,由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备案。下步移至“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https://yl.mzt.zj.gov.cn/stylww/yl_main/login_ww.jsp?state﹦-1)

四、连锁化养老机构的服务网点怎么备案?

连锁化养老机构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定义的,都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后,每个服务网点都有一个不同的备案号。

五、养老机构备案后如何实施监管?

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验。查验时,发现养老机构严重违反《备案承诺书》有关声明的,适用于《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第五条第九款,可直接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机构日常监管,作出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罚决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明确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点,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

养老机构现场查验或年度抽(检)查不合格,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明确检查不合格项目,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据。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超过前述四项条件。查验或抽(检)查不合格的整改期限与复查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复查合格后的次月,即可正常享受补贴等待遇。每个机构每月复查可只1次。

列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养老机构,严格参照民发〔2019〕103号文件,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书,明确具体原因、惩处期限等。

http://mzt.zj.gov.cn/art/2019/12/19/art_1674048_41532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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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意见 浙民养〔2019〕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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