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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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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X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8年以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在《关于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25号)、《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6号)、《关于地方所属农林牧渔四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4,号)政策执行时,有部分符合政策的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由于本人在外地未回省及时参保、筹资困难放弃参保、持观望态度期待更加优惠政策而不愿参保和单位解体通知不到等原因,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对此,省政府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将此事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提出了解决这一遗留问题的意见。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在2014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精心组织开展工作,严格标准和操作程序

各市(地)要成立将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员由人社局、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监察局、公安局、档案局、工会、信访局、企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成。审核工作小组要严格审查纳入人员范围,认真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工作。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的范围

1、2014年8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2、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3、2014年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申请

申请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炅(以下简称纳入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见附件1)。

申请纳入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巳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主管部门或工信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主管部门)接到个人申请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当地审核工作小组。

2、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企业改制相关材料(说明已无生产能力、无缴费能力)。

(3) 申请纳入人员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4) 《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5)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7)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请纳入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①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③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和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④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有效证明书等。

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集体企业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3、审批程序

(1)单位主管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或申请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在《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填写《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见附件3),并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

(2) 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纳入人员情况在原单位、街道社区或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省、市(地)、县(市、区)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为一周。

(3) 在公示期间,对初审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4)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将《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审批名册》、《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录入基本养老保险系统,并将纸制材料报市(地)审核工作小组审批,市(地)审核工作小组最后通过企业养老保险系统完成数据审批。

(5) 市(地)、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移交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为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相关手续。申请纳入人员申报、初审、审批等工作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6)中省直行业、系统企业申报、初审、审批等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4、纳入人员管理

以上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应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向纳入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纳入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逾期未进行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三、坚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统一性

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2014年8月31曰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者补缴至“统账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纳入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此后,除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省级不再出台一次性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2014年8月31日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四、坚持参保缴费制度和机制,统一规范核定基本养老金水平

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年2月底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统一从2014年9月1曰起予以计发;2015年3月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予以计发;截至2015年底以后不再受理补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规定计算。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下的按照实际对应的年龄数计发;70周岁以上的为56个月。纳入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参与2015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五、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我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政策范围,坚决杜绝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特别是非城镇户籍人员纳入实施范围。同时要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人员真正把握住此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机会,避免出现新的遗漏。要按规定时间完成企业申报、初审、审批、缴费等工作,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兑现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社、财政、监察、工会、信访等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地)审批过程实施跟踪监督或对其审批结果实施检查或抽查,对违反政策,擅自扩大实施范围或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处理。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要通过地方政府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扩面、征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等措施弥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

1、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

2、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3、黑龙江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名册

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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