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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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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海口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44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琼民发〔2019〕5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政府为指导、社会为支撑、居家为基础,引入专业化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需求的活动,具体服务项目可参照《海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五条 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实际情况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 的原则,分为以下两类:

(一)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 20 小时的购买服务:

1.60 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老年人;

2.60 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市级以上“孤老”劳动模范和优抚对象等困难老年人;

3.70 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空巢、失独家庭、无法定赡养人(含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二)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 10 小时的购买服务:

1.60 周岁以上享受低保或低收入的孤寡、无法定赡养人(含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2.80 岁以上生活能力弱的独居、空巢的高龄老年人;

3.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

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购买服务的老人,可以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为25元/小时,本规定第五条第一类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每月补贴500元(20个小时);第二类购买服务的对象每月补贴250元(10个小时)。

政府购买的服务应当月使用,不得重复累计至以后使用;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标准的,按照较高的资助标准执行;夫妻两人同时符合条件的不累计计算。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步审核

镇(街)自收到申请材料 3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群众评议等方式,完成对申报情况的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核查。

(三)审核确认

区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不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市民政部门备案

区民政部门将符合补贴的申请人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由市民政部门适时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市区按照现行财政比例承担。

市民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情况(人数、标准、金额等),将市级承担的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列入市民政部门预算,并通过市财政部门按年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将区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管理结算工作。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服务券”的形式结算。市民政部门根据次年全市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预算金额制定同等金额的“服务券”,并发放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根据各镇(街)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标准发放相应金额的“服务券”,镇(街)按以上程序标准将“服务券”发放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按规定发放至服务对象或结合实际情况对“服务券” 的使用进行管理。服务人员机构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获得相应的“服务券”,在经社区服务管理人员质量评估满意后,将本机构当月的“服务券”报送至村(居)委会,由镇(街)汇总本辖区 “服务券”并报送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根据各镇(街)当月的“服务券”使用金额与各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在深入开展针对老年人家庭状况、身体状况、需求状况等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公开招聘本辖区内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鼓励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服务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 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后,再安排其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参照《海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地、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项目、服务管理、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 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应作为政府拨付相关补贴和终止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由区民政部门会同镇(街)负责追回补贴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强化服务意识。对服务态度恶劣、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依据劳动合同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成运营的每家日间照料中心,由区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每家日间照料中心规模和服务老年人的数量等实际情况,做好运营补贴预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按年足额拨付。市民政、财政部门视各区投入情况给予每家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市级财政补助。

城乡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的运营管理经费及相关补贴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同时,区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经费损失,并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参考)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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