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39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民电〔2020〕52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与稳妥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的通知》(粤民电〔2020〕27号)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现就有序恢复我市养老服务秩序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
坚持将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慎终如始,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疫工作,在确保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低风险区按照稳妥、有序原则,安排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恢复服务。中、高风险区继续严格执行《深圳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
二、继续严格养老机构管理制度
(一)减少不必要人员进入
1.继续提倡家属同老年人之间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沟通联系,原则上不接受家属探望。
2.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等人员可进入养老机构指定区域开展服务。
3.对于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应安排专人在其进入前进行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询问并记录旅行史、健康状况等。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入内:
(1)15天内曾接触入境回国人员。
(2)曾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有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
(4)属于无症状感染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允许进入人员应当采取戴口罩、手消毒等卫生防护措施,安排专门接待室,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4.暂停家属为老年人送餐,老年人饮食统一由养老机构食堂供应。
5.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不必要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6.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安排专人专区接收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消毒外包装(75%医用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后负责转交老年人。
7.除外出采购或办事人员,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外出。外出采购或办事工作人员,在外出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返回养老机构时须进行体温检测、手消毒,更换工作服、鞋帽、手套、口罩等;经常外出的工作人员尽量避免直接与老年人接触。
(二)有序规范接收老年人返院入住
1.结合养老机构实际,对于申请入住(或返院,下同)的老年人,无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第三点禁止进入情形的,按《深圳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要求程序入住。
2.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须在机构内隔离区(隔离室)观察14天无异常后,才能返回生活区。
3.入住养老机构后,老人原则上不外出,确因就医等特殊原因外出的,要做好防护措施,返院后须在机构重新接受14天隔离。
(三)做好复工返岗和新招聘的工作人员检查
复工返岗和新招聘的工作人员无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第三点禁止进入情形的,须按《深圳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复工返岗相关要求做好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机制
养老机构须继续根据《深圳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落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规范设置隔离观察区(隔离室),做好每日健康信息登记管理和上报、疫情防控宣传、老年人防护和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卫生清洁等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老年人就医及疫情处置工作。
三、有序恢复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纳入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管理,根据属地安排逐步恢复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有老年人全日托养的,按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管理。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要遵照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每日开展体温监测,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对服务对象要及时了解其前期相关生活情况,如有接触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或感染症状情况,暂不提供服务。
(一)日间照料服务。原则上继续暂停集中式服务和聚集性活动。
(二)长者助餐服务。长者饭堂和助餐服务点可在做好各类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为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三)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做好各类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老年人、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年人、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暂时无人照料的留守(空巢)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深圳市民政局代章)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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