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机构养老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快机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邮编:310007,联系人:俞品仕,电话:87055491,电子邮箱:3463002507@qq.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6月18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明确养老机构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为加快机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实施养老机构“程序性”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
养老机构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当事人应直接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经工商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送发《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服务基本条件告知书》。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类文书,搞变相审批。
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时,应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条件告知书》条件,具备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房屋质量合格;拥有消防审验或备案证明,不需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内设医疗机构的,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5月31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社会信用代码:
对公基本帐号(开户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护理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