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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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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济南市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济南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3日

济南市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预付式消费行为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经营风险以及非法集资风险,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二条,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预付费,是指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为兑付相应的养老服务,预先向养老机构支付的床位费、护理费、押金等费用,以及为获得折扣或入住资格,以“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消费卡”“入会费”(以下统称“会员费”)等名义预先向养老机构支付的费用。

资金监管专户,是指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经有关程序确定的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开立的,用于收费管理的专用账户。养老机构所收取的所有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护理费、餐费、布草费、取暖费、制冷费、押金、医疗保证金等,需足额进入资金监管专户;其中预付费性质的收费将按照20%的比例进行冻结,养老机构与其服务对象所签署的服务协议到期后该部分冻结资金将自动解冻及拨付,非预付费性质的收费,将不实施冻结。

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是指由甲方区县民政局,乙方辖内养老机构,丙方监管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合作的银行,养老机构持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合作银行名单的范围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开设唯一的资金监管专户。

附件:济南市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济民发〔2022〕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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