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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很多企业对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修订)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希望大家能对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为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及新修订的《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精神,结合佛山实际,制定《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交通出行

(一)优待措施

年满60周岁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乘坐本市常规编码公交和地铁,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本市常规编码公交和地铁;老年人乘坐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等待遇,候机室、候车室、候船室设置老年人专座;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扶手、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

(二)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轨道交通部门负责落实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措施,同时要结合行业特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行服务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提升为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住建部门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建设标准,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二、文化娱乐

(一)优待措施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进入市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收费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科技(学)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等,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二)部门职责

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广泛发动和组织老年人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民政部门督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科技、文广旅体部门落实主管行业单位对老年人优惠政策。

三、教育发展

(一)优待措施

保障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整合利用城乡教育文化资源,逐步建立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二)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推动高校及有关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设置适合老年人学习的课程;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老年协会的扶持力度。

四、养老服务

(一)优待措施

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其它高龄老人津贴标准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负担;辖区户籍老人每人每年享受政府出资统保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险一份。

(二)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流程,完善核验、补发、停发等流程,为本市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增发救助金,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住建部门对租住由住建部门管理的公租房的特困老年人按规定减免租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辖区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综合险工作;人社部门协同工会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落实员工独生子女护理假权益。

五、敬老优待

(一)优待措施

窗口服务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应当主动提供引导、咨询服务,为其优先办理相关业务;鼓励商场、餐饮、旅游、文化等服务单位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并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标识。

(二)部门职责

窗口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落实敬老优待措施,设置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文广旅体等部门应鼓励所辖行业单位积极参与敬老优待活动,为老年人提供便利。

六、医疗服务

(一)优待措施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不断优化老年人医疗服务流程,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和优待服务。为行政区域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上级医院就诊的老年患者,开通预约就诊、检查住院等诊疗服务。支持全市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医养结合床位,优先为老年人开展家庭病床、家庭医生和“家门口”医养结合服务。

(二)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全市“家门口”医养结合服务的开展,创造条件优先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普惠安居、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医养结合床位,优先为老年人开展家庭病床、家庭医生和“家门口”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开通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老年人的健康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七、权益保障

(一)优待措施

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律师、公证部门按法定程序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需要法律援助但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免收公证费用。

(二)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向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应优先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免费为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的办理公证;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以老年人消费为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老年消费环境。

八、组织保障

(一)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老年优待工作开展情况,下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上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老年优待工作开展情况。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涉老优待工作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老年人优待的落实工作。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

九、其它

本《细则》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佛民办〔201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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