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养老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地各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据本《办法》,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其安全运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吉林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维护和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民政、卫生部门及消防机构设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
第四条养老机构是本单位及入住老年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暴力伤害等安全工作的法律责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养老机构应按照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规定要求,配置消防、卫生设施,并确保有效使用。确定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设立安全警示标牌,警示引导防范行为。
第六条养老机构要依据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防伤害及食品卫生等各方面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措施,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排除。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及入住老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演练,提高防救能力。餐饮服务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相关食品卫生知识,参加相应培训。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责任人的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明确并具体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预案。
第九条养老机构要设立消防及食品安全监督员和保安员,具体落实管理责任。
消防安全监督员职责是:学习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械,及时发现相应隐患,提出和落实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相关人员落实防范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员职责是:依据相关规定和食品卫生知识,指导和监管炊事人员落实相关要求,具体做好防蝇、防中毒、防投毒工作。
保安员职责是:做好防人身伤害、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严格控制未经许可的人员、物品、车辆进出责任区。发生突发事件,应采取果断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十条养老机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
(一)养老机构住宿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定吸烟独立房间,吸烟应将烟头扔到烟缸或指定安全地点;档案室、微机室等重点部位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在卧室内烧香、焚纸。
(二)加强日常电路、电器的安全检查,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确需使用时,应由专业人员装设,人员离开时应断开电源。防止触电、漏电引发火灾。
(三)加强对煤气设施和平房地炉的安全检查,严防泄漏及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对自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防爆炸、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把好食品安全关,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六)加强防暴力伤害、防盗、防破坏等工作。遇有突发事件,采取果断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要实行值班值宿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养老机构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责任。做好值班记录,如发生事故,要迅速上报相关部门,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养老机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因管理不力造成收养对象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