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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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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有关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体育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林业局 省中医药局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建设,加快推动我省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进一步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健康中国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健康贵州2030”规划纲要》《贵州省“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一)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养老机构兴办医院,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在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与其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医疗服务嵌入养老产业。(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按照医养签约服务规范,遵循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养老照护服务功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推动老年医疗机构建设。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建设。推动9个市(州)、贵安新区新建三级老年病医院和老年健康疗养中心;支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老年人病床,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并配置相关医疗设备和器具。(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五)开展养老机构医疗巡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指派医务人员为辖区内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开展上门巡诊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服务。养老机构为上门巡诊医务人员配置必要的工作场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建立养老机构便利就医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协作机制,推动所有养老机构至少与1家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合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当地至少1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医疗机构为协作的养老机构提供优先就医和优先住院的就医便利,制定相应的便利就医具体内容、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推动医疗养老联合体发展。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探索建立由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组成的医疗养老联合体,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快速就医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可作为医疗机构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支持医疗机构将医疗服务延伸至医疗养老联合体的养老机构,鼓励医务人员在医疗养老联合体多点执业。(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支持养老机构发展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坚持养老与养生结合,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特色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推动基层建设中医院或者开设中医馆。(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促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大力推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立互联网诊疗站点,纳入全省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督管理体系,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建立老年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等医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药品购置、存放、调剂、应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完善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和传染病预防等措施。入住老年人发生感染或疑似传染病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深入推进社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

(十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老年人为重点,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提升签约服务质量,提高履约率;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三)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为65 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鼓励为社区、居家养老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融合发展,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养老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建立稳定高效的转介机制和健康支持体系。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创新合作模式,引导专业化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对接,强化老年疾病预防、诊治、康复和护理体系建设,建立稳定高效的转介机制和健康支持体系,为区域老年人提供优质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鼓励经过上级医院诊治转入康复治疗的老年人自愿到医养结合机构、康养中心、森林康养基地进行康复治疗,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合规性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和老年失智等常见精神障碍或心理行为,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体检和筛查评估,畅通社区与专科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通道。(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大力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十七)发展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产业。依托医疗资源,发挥贵州独特的气候、生态、文化与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保健疗养、旅居养老、“候鸟”养老旅游等新业态。通过乡村旅居、酒店公寓、异地养老社区、旅居养老、文化艺术旅居享老、运动旅居享老、医疗康体旅居享老等旅游健康养老的模式,拉动旅游、运动、医疗、房地产等方面的消费增长。(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发展森林康养服务产业。充分利用现有房舍和建设用地,建设森林康复中心、森林疗养场所、森林浴场、森林氧吧等服务设施,着力开展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健康养老、休闲游憩等森林康养服务。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苗医药疗养、侗医药疗养、中医疗养、食品疗养、温泉疗养、芳香疗养和音乐疗养等康养产品。(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发展体医养服务产业。以老年人群为核心,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组织和实施场所,以预防和康复为主,整合社区、养老机构、医院和体育系统相关专业机构的优质资源,发展“体育+医疗+养老”模式,使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传统养生体育专业人员与医疗专家共同解决现行养老框架下老年慢病的运动健康促进问题,形成体医养服务新业态,促进体医养服务产业发展。(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发展温泉康养服务产业。探索温泉康养模式,依托特有的温泉资源,充分发挥温泉及其周边气候对人体的疗愈作用,打造以温泉养生、温泉会议、温泉酒店、温泉茶道和温泉地产等“温泉服务”为核心的特色产业,形成健康、养生、休闲娱乐等温泉康养特色的旅游模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发展中医康养产业。推动建设“定制药园”,鼓励企业种植、加工生产保健食药材,支持以天麻、太子参、石斛等中药材为原料开发特色养生保健产品。积极发展贵州保健品产业。促进中药萃取技术和医疗机构制剂发展。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企业和基地。(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培育一批医养结合综合体。结合我省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培育一批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医养结合特色小镇。积极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争取引进国内优质医疗和康养资源,建设集诊、治、住、养为一体的康养医疗城,打造成全国一流避暑度假休养功能区,提供高品质工作、避暑、疗养、体检、休闲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丰富健康养老服务产品。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多样化健康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服务产品及租赁服务。鼓励企业利用贵州特色食材、绿色食材、保健食材,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食品产品,指导医院、社区食堂、养老机构营养配餐,对低体重高龄老人进行专项营养干预,逐步提高老年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促进健康老龄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撬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市场,推动贵州养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优化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推动我省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规定保障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入住老年人享受良好医疗卫生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市州开展试点工作,为我省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七)落实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优惠等。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八)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医养产业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在当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和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九)规划和报批支持政策。对于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养老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鼓励各地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一)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解决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融资问题。(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培训力度。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从事医养结合工作,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和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三)鼓励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地结合实际,对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助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四)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五)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各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完善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动各项政策和任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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