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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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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30项重大政策激励工作项目之一纳入对各省的激励支持。近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30号),参照国家2019年督查激励措施,2020年我省实施30项激励措施,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印发本领域的督查激励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30号)等文件要求,强化正向激励,鼓励各地奋发进取、竞相作为,推动国家和省关于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激励原则和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优中选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区发展水平和年度工作成效,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决策部署真抓实干、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市给予补助激励,在分配民政部下拨的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对激励的市予以资金倾斜,并进行宣传通报。

(二)补助激励对象。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将全省14个市划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沈阳、大连、盘锦市;第二类地区,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第三类地区,阜新、铁岭、朝阳市。依据上一年度养老服务体系总体发展情况,计算各市分数总和,综合排名靠前的4个市(其中第一类地区1个、第二类地区2个、第三类地区1个)予以补助激励。

(三)补助激励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分配民政部下拨的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占8%权重),对激励的市予以资金倾斜。

(四)补助激励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评价指标有4项,分别是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入住率、社区日间照料覆盖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重大风险隐患整治合格率。4项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民政规划财务统计系统和敬老院法人登记系统等。对各市每项激励评价指标数据进行降序排列赋分,第一名记1分,第二名记2分,名次相同,计分相同,依次类推;四项激励评价指标的排序得分之和为各市综合排名分,排名越高的市,分数越低。综合排名后,应对纳入激励名单的4个市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推荐省政府办公厅纳入综合激励。

三、工作要求

《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对此项工作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列举了不列入激励名单的情形。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带动各地沉下心来,扑下身子,苦干实干,切实把养老服务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激励资金应用于推动为城乡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要明确专人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敬老院法人登记系统、民政规划财务统计系统(日间照料板块),确保工作成果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得到及时体现和评价。省民政厅、财政厅相关处室和各地建立健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对4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帮助基层发现和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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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民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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