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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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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科学精准,有效发挥补贴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现将《沈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在同一地址建设并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养老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包括已建设完成或当前正在建设,并列入2019年、2020年建设指标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仅按其设施类型,对应申领一种建设补贴(即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或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

二、利用已有养老机构改建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站(不包括已建设完成或当前正在建设,并列入2019年、2020年建设指标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可申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贴。

三、鼓励已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标准参与星级评定,并申领相应的运营补贴。

四、内设全托型床位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执行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1张床位的标准,实际设置床位数量不得超出核定床位数量。

五、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参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各区、县(市)民政局须在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辖区全部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备案手续。

六、凡是更换运营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原星级评定等级自动作废。如申领运营补贴,须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确定星级等级,符合条件后方可申领运营补贴。

七、领取过连锁运营补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如更换运营方,五年内不得再次申领连锁运营补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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