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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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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基本养老对象服务需求,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住得起养老机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我们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19年下半年以来,在委托第三方开展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政策绩效评价、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对2016年印发的《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2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实施办法》,并前后两次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各区民政局和区财政、部分区残联意见,面向社会公开意见、委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1条,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程序、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关于服务对象。主要分五类:一是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二是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三是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四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五是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与2016年原政策相比,主要变化在于首次将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纳入补助对象,为他们能够享受到集中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保障。

同时,原政策中,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必须进行能力评估方可享受补助政策,调整后重度残疾人无须进行能力评估即可申请补助政策。

(二)关于补助标准。根据2019年政策绩效评价报告中我市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平均成本,按照养老机构平均每人每月5000元价格作为参照值,统筹整合服务对象当前享受政府各类补贴资金,分类确定不同类别服务对象的补助标准。

1.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2.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3.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5.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6.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即每人每月1560元予以补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政策目的是为了解决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住不起养老机构问题,如服务对象选择收费价格低于补助标准的养老机构,必须据实报销补助。

(三)关于核准入住程序。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补贴,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办理。具体程序包括:

1.系统受理。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选定好的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福利平台)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并在福利平台中上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签章后的承诺书,福利平台自动受理。

2.网上审批。福利平台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残疾信息及能力评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自动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政府补贴额度和个人支付额度;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审核不通过,审批终止。

3.系统预警。服务对象在机构入住过程中,如身份条件发生变化,福利平台将自动报警提示,养老机构应根据提示,变更服务对象自付额度。服务对象或养老机构对系统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服务对象户籍地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区民政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核准。

与原政策相比,主要变化在于,为减少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的时间成本及繁琐程序,转变传统思维模式,改由服务对象选择入住的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福利平台进行申请,由福利平台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进行数据校验审核。

(四)关于养老机构资质。与原政策相比,这次政策修订取消了定点机构限制,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必须选择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选定的本区定点机构,可以在全市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选择。但考虑到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实施办法》规定,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可供选择入住的养老机构,应为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

对已入住二星级以下养老机构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五)关于资金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实行每季度结算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在各区财政筹措基础上,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六)关于监督管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机构补助属于“补人头”政策,资金渠道由养老机构垫付。为加强监管,《实施办法》提出了3个方面措施:

《实施办法》提出了3个方面措施:一是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自我承诺。二是信息平台全程监管。服务对象在机构入住过程中,如身份条件发生变化,福利平台将自动报警提示。三是民政部门监管。发现养老机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合谋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取消困境家庭服务对象补助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纳入信用黑名单。补助资金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关于政策衔接。一是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是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应在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做好长期保障保险制度与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的衔接。

三是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相关阅读: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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