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文件,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业运营秩序,加强对养老机构预付费用管理,防范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养老机构预付费用,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向未入住老年人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以下统称“会员卡”)收取的会员费以及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
第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因前期投入大,通过发放会员卡进行营销缓解资金压力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房屋兴办,拥有养老机构房屋不动产权证;
(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已在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四)养老床位数在100张以上;
(五)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含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国有企业或组织投资的养老机构、租赁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均不得实行会员制、向养老服务对象收取会员费。
第二章 养老机构发卡及收费规范
第四条 养老机构会员卡应采用实名制,仅限老年人本人使用。
第五条 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入住养老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
第六条 会员卡可挂失,不得具有透支、充值和还本付息的功能。
第七条 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机构的总床位数。
第八条 会员卡仅限于在本机构或实行连锁化运营的分支机构使用。
第九条 会员卡使用不得设置有效期。
第十条 老年人在办理会员卡后提出退还会员费要求时,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除不超过10元的制卡工本费以外,应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个月内退还老年人除已接受服务外收取的费用,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实体店发行会员卡,不得采取其他机构代理销售方式,不得在网上发售。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向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证,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缴费标准、权利责任、合同终止等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提前一个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用途等。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存管账户,并与属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的范围、资金管理使用、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机构其他账户或其他机构、企业账户、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
第十六条 存管银行应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属地民政部门、养老机构报送一次养老机构存管账户资金对账单。发现资金异动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民政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属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监管协议副本、会员费收取及资金使用情况、存管账户对账单等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所有费用必须张榜公示,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等信息,主动接受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收取费用原则上包括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水电费和代办服务费。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水电费、代办服务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应急费用,需收取押金或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入住老年人月收费金额的6倍。老年人出院后应及时退还押金或保证金余额,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预定养老床位等为名,以高额返利、发放消费补贴等方式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第三章 部门监管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会员制、预付费注意事项,提示相关风险,增强广大市民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地方金融、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收取会员费、养老服务费和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违反限制性规定以及不按规定将相关费用缴入存管账户的,应责令其在3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人行市内分支机构、宜昌银保监分局派出机构等部门,按照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人行市内分支机构、宜昌银保监分局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养老机构存在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对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线索类型,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举报人500-2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或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从立案或认定非法集资之日起暂停所有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涉嫌非法集资款未全部清退完毕前,不得领取政府部门任何补贴和恢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司法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银保监分局
人行宜昌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