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制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0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xumr@zjnblss.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574-83865065
联系地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东区和济街95号,邮编315042)养老保险处
附件:《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9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2.对按《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规定从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叠加享受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暂不含叠加享受部分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另予增发每人每月20元。
3.对年未满60周岁的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4.上述增发部分不作为其他待遇计发依据;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则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二、调整对部分县(市)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
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补助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62元,其他市(区)按国家政策予以补助。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月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按照历年做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提高时,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也适度予以调整提高。
二、拟规定主要政策内容
(一)调整市辖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2. 为平衡相关人员(主要是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相平衡)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其中原从老年居保制度和新农保制度并轨到城乡居保制度且未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增加,即在享受上述基础养老金10元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发20元。
(二)调整对部分县(市)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
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2元。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三、制订依据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
四、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