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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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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科尔沁区农村牧区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2〕93号)和《通辽市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通民发〔2016〕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幸福院是由政府出资,在农村牧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牧区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场所。幸福院的建设管理由民政部门指导,镇(苏木)政府具体负责。幸福院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幸福院。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镇级承办、依靠集体、依靠群众、互助服务、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将幸福院建成农村牧区社区服务平台和邻近村庄老年人的综合活动服务场所。

第四条幸福院运行实行“三个结合”:一是行政管理、统一管理与院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二是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三是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幸福院以入住老人自我保障为主,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低保、五保、养老、医疗等保障和救助水平以及兑现各类政策性补贴,稳定入院老人收入来源,逐步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 入院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入院对象范围为:贫困老年人、独居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经济困难家庭中失能半失能人员、60岁以上劳动模范、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65岁以上老党员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六条在幸福院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接回,也可以由赡养人雇请专人在院内护理。

第七条 入住幸福院的人员(以下称院内老人)应当服从院内统一管理,自觉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违反院内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责任,院方要加强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宜在院内生活居住的,院方有权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八条镇(苏木)制定“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由入住本人和赡养人提出申请后,填写“入住幸福院申请审批表”,经嘎查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镇(苏木)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表一式四份,嘎查村民委员会、镇(苏木)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民政局、住建局各备案一份。申请入院老人得到批准后方可入院居住。入院时,本人和赡养人要与嘎查村民委员会签订统一制式的入院协议书。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养人接收出院。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

第十条幸福院院长由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聘用的大学生、退伍军人中推荐产生。推荐产生的院长必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方可任用,并报镇(苏木)人民政府核准、备案。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公正、公平、公开处理院内事务,主动接受院内老人监督。

(二)全面负责院内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幸福院建设维修的日常工作。管理好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纠纷,定期向院内老人通报管理和服务情况。

(三)院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要充分征求院内老人意见,不得擅自决定,做到既民主又集中。

(四)负责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并不断总结完善。

(五)关心照顾院内老人生活,丰富院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幸福院要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从院内老人中推荐产生。要以提高院内老人幸福指数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身体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第十二条院委会要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委会下设环境卫生组、管护维修组、文体活动组、安全保卫组,分别负责院内环境卫生、设施管护维修、文化娱乐活动、安全保卫和美化绿化等工作。

第十三条被聘用的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根据工作情况,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幸福院财务由镇(苏木)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要建立幸福院公共设施日常维护和维修基金,将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当年未使用可结转下年使用。日常维护和维修由镇(苏木)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幸福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镇(苏木)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根据批准的改造规模和资金预算拨付改造和维修资金。幸福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由镇(苏木)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幸福院管理服务费从所在嘎查村经费中列支。管理服务费包括幸福院办公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办公经费主要用于院内日常办公支出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水、电、取暖等项目支出,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补贴支出。

第十五条 院内老人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衣、食、医疗、水、电、通讯等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院内老人自己或赡养人承担。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按时统一发放院内老人低保、五保等生活补贴。对于入院居住的五保对象,按集中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领取各类生活补贴后仍生活困难的院内老人,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幸福院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置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幸福院一切公物由院方统一购置,登记造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并接受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迁出幸福院。

第十九条对上级救助或无定向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正地发放给院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第二十条 对于由院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方要建立健全相关账目,做到账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镇(苏木)人民政府根据此办法,可制定当地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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