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做好新设立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和民政部门备案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应当使用“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料)中心(之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
二、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有效衔接。新设立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手续后,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告知登记的养老机构及时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省市场监管局要对全省范围内新登记养老机构的名称、企业类型、行业门类、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云平台数据交换中心将数据推送至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收到信息后,及时推送至各市县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告知新登记养老机构备案的时限和条件,督促其在完成登记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进行提醒和现场督导,如在提醒和督导后仍不备案的,对违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养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强化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行业责任,主动作为、相互支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切实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衔接工作,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风险隐患,推进我省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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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日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发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0〕26号)【PDF在线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