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易获悉,近日,江西住建厅发布通知,2021年起不再受理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653号修正)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87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附件2中第15项:“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调整意见
部分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备注
除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外,其他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通知原文如下:
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和《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衔接工作的通知》(赣建法[2016]17号),除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外,其他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厅不再受理仅取得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