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规定,现对有效期满未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或核定资质等级的七十五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予以公告注销。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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