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布的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而建筑资质二级挂靠的形式有下面几种:
1、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2、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3、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4、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5、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程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6、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只要企业有上面几种挂靠资质形式中的一个,都算挂靠建筑资质,将会承担下面的处罚:
1、挂靠方的处罚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属于自己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五至十一个百分点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勘察、施工、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产品或者信息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方的处罚
建设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建设单位与挂靠单位或个人对承包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