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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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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政策介绍)

深圳市2021年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现组织开展2021年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申报工作。

一、支持领域

为进1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落户我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项目予以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2.《<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2.《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19〕5号)。

三、奖励数量、奖励标准和奖励方式

(一)奖励数量和奖励标准: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审核结果,择优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

(二)奖励方式:事后奖励,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社会公示。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申报单位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实施地、资金投向均在深圳市;

2.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开始建设;

4.自2016年3月23日至申报截止日,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5.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性资金的补贴或资助等均等同于奖励,下同)。

(三)投资额包含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投资额认定由申报单位出示费用发票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资料,经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认定。其中:

1.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①建筑工程费。包含项目相关的生产和研发场地、 仓库等工程土建费、改造费、装修费等(需根据实际面积核算);

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包含项目相关的设备及工器具

购置费、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费等;

③安装工程费。包含设备、给水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消防设备、环保设备等的安装费用;

④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2.研发费用投资构成范围如下:

①委托开发费。包含技术开发费、第三方测试费、认证费、化验费、加工费、样机资料费、信息服务费(包含市场调研费、规划研究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

②自主研发费。包含资料费、能源/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研发所必须的人员费用等;

3.无形资产投资构成包含软件、专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实际成本;

4.流动资金投资构成包含:非研发人员薪水、市场网络建设费用、推广活动组织费、培训费、差旅费、房租租赁、劳务费等。

五、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7日18:00;

2.资料提交时间: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20日,工作日9:00-12:00、14:00-17:45;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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