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
〔2018〕第27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规定,我厅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2021年10月18日,我厅通过挂号信寄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方式责令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截至2021年11月30日,寄往江苏澳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98家单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因不同原因退回,现将上述单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
附件:1.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2.不同情形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1日
附件1: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企业: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的规定,本机关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平台”对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在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保持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进行了动态核查。
动态核查结果显示,截至2021年9月28日,你单位不同情形地存在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情况,具体情形详见附表。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仍未能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的,本机关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规定作出后续处理。
你单位也可以在本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申请,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如不服本通知书,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5-5186862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