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注册商标不能申请与已经申请注册,或者已经提交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将予以驳回。原文是这样说的: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注意这里只说了相同商品或者近似商品,并没有说不同商品不能够申请相同的商标。
商标行业有句俚语:大类申请注册小类保护,也就是讲的这个道理。《商标法》只会保护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小类,并不会将整个大类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同1个商标能够在不同小类进行申请注册,只要避开近似群组就行了。因此不同大类或者不同小类都能够申请注册同1个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