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要求所申请商标必须与已经申请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或者相同才能通过申请,其中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内容尤其众多,原因就是商标近似标准的判断不好定义。
下面就来逐一解读近似判断标准: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胜利与利胜、优德佳与优佳德、博迪卡斯与博卡迪斯
2、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hawkwolf与wolfhawk
3、中文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帕尔斯与帕罗尔斯、莱克斯曼与莱克斯顿
这种情况下最好将前面的字换掉,例如莱克斯曼与欧克斯曼,这样更容易通过审核。
4、外文商标由4个或者4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somis与somi、billdan与billdany
还是建议将首字母换掉。
5、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儿”与“几”、“王”与“玉”、“惠”与“蕙”等等都属于字形相近。
6、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玫瑰与玫瑰花、精卫鸟与精卫
7、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哈喽与哈喽哈喽、星星与星星星星
8、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转变,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flower与flowers、beautiful与morebeautiful
9、商标是在别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耐克与耐克鞋、苹果与苹果手机
10、商标是在别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标明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云歌与云歌堂、丽人与丽人坊、金鼎与金鼎轩
注意:厅、堂、阁、轩、屋,这样的字都属于通用字。
11、商标是在别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蒙牛与蒙牛香、盛家与盛家家具、九月与九月红、纯悦与纯悦山泉、首信与首信高科
12、商标是在别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以及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张裕与新张裕、依丝与优依丝、吉祥鸟与东方吉祥鸟、绅士与绅士风
13、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完整地包含别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三千里与月下三千里、梦特娇与佳佳梦特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