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种网络流行语层出不穷。网络流行语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起到宣传推广的效果。假如网络流行语能够申请申请注册为商标,其在宣传推广商品或服务时将会有效节约成本,并取得上佳效果。那么网络流行语能否申请注册商标?
是否具备合法性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
因此网络流行语如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合法性,不能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屌丝”、“躲猫猫”、“逼格”等网络流行语,假如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商标局对于此类网络流行语的注册商标申请,往往都会驳回。
是否具备合法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以以及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上述标志由于为本行业所惯用或通用,由1个申请人独占申请注册显然是不公平的。
显著性是区别或识别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网络流行语能否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取决于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显著性。网络流行语在网络中使用频率甚高,容易被认定为已经通用化,缺乏显著性。如有申请人将“小鲜肉”,在第二十九类食品鱼肉申请注册商标,最终由于缺乏足够的显著性而被驳回。
是否具有在先性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申请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假如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提交申请注册或者已经申请注册成功,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都会被驳回,因此在将网络流行语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留意是否会侵犯别人在先权利。如“喜大普奔”在第三十三类上有3件注册商标申请,除第一件被核准申请注册外,其它两件都被驳回了。
综上所述,假如网络流行语具备显著性、合法性,申请人在将网络流行语申请注册为商标时也拥有在先性,大致就能够成功将网络流行语申请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