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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与别人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商标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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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与别人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商标如何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中请,不予公告。”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处理的是不同情况。有法院认为,因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早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且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尚未初步审定公告,故应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诉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但鉴于并不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本院对此予以指明,但不仅因此撤销被诉决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能够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明确1个申请人,驳回其别人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冲突申请主要涉及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判断、商品的相同与近似判断的问题。此外,这里还涉及同时申请的使用者优先原则。当然,这里的问题是怎样看待商标的使用问题,其是否代表着只要使用就能够了,还是代表着其使用行为必须产生识别性呢?从立法本意看,其主要是希望解决冲突申请中的优先权问题,因而,不宜对使用有太高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双方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优先权,这似乎更不合理。此外,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法》规定,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能够阻止别人在非类似产品上的申请注册与使用。当然,其只能阻止使其利益受损的注册商标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申请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申请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决支持其主张的,假如诉争注册商标未满5年,人民法院在当事人陈述意见之后,能够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假如诉争注册商标已满5年,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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