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也是较为常见的商标形式(一)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这是肖像商标最为常见的,如企业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申请注册,如使用在香料商品上的“王守义+图”商标的图形部分就是王守义自己的肖像。一方面,由于人的形象通常具有惟一性,因此,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一般不会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生理结构,特别是同一种族的人的生理结构比较近似,不可避免存在人与人之间外在形象或者肖像近似的情况,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并且人还能够通过装扮、整容、美容等方式改变自己的形象,因此,也不能绝对排除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可能与别人已作为申请注册商标的肖像近似,从而被禁止申请注册和使用的可能。(二)使用别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如同姓名一样,使用别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应当签订肖像使用授权书并公证。尽管如此,也不能完全排除与第三人作为商标的肖像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尽管机会不大。(三)商标与肖像的著作权由于肖像往往是摄影或者绘画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摄影者或者绘画者)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时不得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而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不能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在使用自己或者别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时应当注意肖像著作权的归属假如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同属1个当事人,则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即可,而假如肖像权与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人),则应当同时取得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的同意,假如只取得其中一方的同意,则可能会构成对第三权利的侵犯。正确处理商标与肖像权的关系按《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一幅肖像作品,能够同时存在两种权利:作为人身权的肖像权和作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依《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可见,以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申请注册,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肖像权人通常为肖像本人。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可能构成绘画、摄影、“电子摄影”等形式作品,而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除非另有约定,通常归作者所有。《著作权法》规定使用别人作品应当取得著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要将别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申请注册,应当取得肖像著作权人的同意。用别人的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申请注册,既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又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犯别人肖像权或者侵犯别人著作权,或者可能既侵犯别人肖像权,又侵犯别人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