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以后再想修改商标图样是不可能了,不过有些情况是例外的。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认为注册商标申请内容必须说明或者修正的,能够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要求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加以修正的,能够发审查意见书。例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非显著部分,必须申请人放弃专用权,但申请人事先没有声明放弃,不放弃专用权又有可能影响审查结果的情况下,商标局能够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的内容加以修正。一、申请人做出说明或修正的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间向商标局书面提交说明或修正意见。说明或修正意见能够由以下内容构成:(一)按照审查意见书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证据资料;(二)对审査意见书拟驳回理由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说明或提出申辩;(三)声明放弃商标非显著部分专用权,但不得对商标图样进行修改。二、申请人说明或修正意见的效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由商标局审查其反馈意见。经审查认为反馈意见真实、充分、有效,能够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商标局根据采纳情况不再适用或部分适用审查意见书的拟驳回理由;经审查认为反馈意见不被采纳的,商标局依据审查意见书的拟驳回理由,结合在先权利情况做出审查决定。三、商标审查意见书回复期限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对注册商标申请内容必须说明或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四、常见问题关于修正的适用极少发生在实践中,商标局很少会对所提交的申请发送修正通知书,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直接驳回。因此大家在申请以前应该做好查询工作,避免此类问题发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