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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

  
很多企业对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使用过程中4个常见问题

(一)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具备法律效力。商标法第44条第3项还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是对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主体进行了变更,实际上涉及到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改变,因此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核准。(二)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必须依法备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要求进行。然而,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与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不同,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需经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自合同订立时生效,可是必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存查备案。实行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制度,将申请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存查并进行公告,目的在于加强商标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并告知消费者注意商标使用者的转变。(三)应当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业务活动。商标的价值主要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所建立起的商业信誉凝聚而成的;离开了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图案和文字都不是商标,更无价值可言。因此,从注册商标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申请注册并不是最终目的,商标仅有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才是其受商标法保护的基础。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标立法中,“商标在贸易中使用”是取得注册商标的前提条件,并且适用于申请注册以后商标权的维持。即使是大多数实行申请注册制度的国家,也都要求商标在申请注册后必须使用,如无正当理由连续3至5年未使用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撒销该商标。由此可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既是注册商标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假如申请注册商标长期闲置无需,该商标的正常价值就难以体现,并且还会妨碍其他经营者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因此,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能够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四)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保证商品质量是建立商标信誉的重要保障,也是吸引消费者的根本途径。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调整商标关系的重要准则。商标法第7条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法第45条还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具体而言,对于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作出如下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通报外,还要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取利润的2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报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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