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立法以申请注册为逻辑起点是历史遗留。尽管现行制度采取了自愿申请注册的原则立场,可是其实际保护仍然未脱窠臼。商标能够“合法地存在申请注册和未申请注册两种形态,其所享有的商标权有所不同,申请注册所取得的是商标专用权,未申请注册则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由于商标法只明确了申请注册商标的各项权能,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权利,即便是行为样态也没有予以毫无疑问,这就造成权利义务上的差异,自愿申请注册变成一句空话或者理论图腾,从而形成事实上的立法歧视。这是商标立法政策的实际效果,其所体现的立法宗旨在于倡导注册商标,实现商标管理。从现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条文也能够看到,商标的管理和经济秩序的维持是商标法的首要目标。即便是在《商标法》的第3次修改中,关于立法宗旨的修改也存在反复:2007年5月和8月的修改建议稿为突出商标权益的保护,将商标管理置于商标权保护之后,可是征求意见稿的宗旨却没有任何改变。有学者认为,该条款仍然未突出商标保护的核心价值定位,而是在整体上强化商标法的管理职能,并主张将其修改为:“为了保护商标权,加强商标管理,促进生产、经营者保障商品或者服务和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因此,以注册商标为立法政策的目标在于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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