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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措施

  
很多企业对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措施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措施,希望大家能对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措施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措施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措施

(一)地理标志经申请注册后能够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原则,仅有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法不认可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事实存在。事实上,许多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事实存在,其历史要比人类的商标法甚至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还要久远,例如龙井茶作为一种事实的地理标志已经有1800多年的历史了;浙江金华火腿作为人们喜爱的食物也客观存在1200多年。由于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的时间较晚,加之许多偏远的地方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我国许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存在许多事实上的地理标志,由于不懂、不知或者不重视,没有及时申请申请注册。严格的说,真正意义上的地理标志无论申请注册与否,都已经成为当地甚至全国知名的品牌,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状态。可是,从保护利益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出发,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以后才能获得更强的保护。由于没有及时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许多事实上的地理标志被个人或者企业申请注册成一般的商标,如金华火腿,这种现象和行为导致商标专有权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冲突,致使1个地区、1个产业的禁锢,类似现象亟待法律和政府予以规范和调整。(二)地理标志必须较高的知名度地理标志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信誉,这种信誉的载体就是该地理标志,换言之,这些地理标志商品本身都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因此要用商标法来保护地理标志,1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理标志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很容易成为造假者侵犯的对象,法律才对之加以保护。可见,地理标志的知名度是地理标志得以法律保护的1个前提和条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就是对已经存在的1个相当高知名度的标识的认可和维护。(三)申请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人的一切权益地理标志具有公益性,因此,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能够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予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同时,地理标志的公益性决定了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人有着特殊的义务。依商标法规定,集体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人大多数是政府或是有政府背景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这样的申请注册人既享有私权利,也可能具有公权的特质,因此,地理标志的权利是混合型的,但其义务应与商标法的义务是相适应的。(四)正确划定地理标志的合理范围地理标志的合理范围,一般是由该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划定和批准为准,对超出管辖区域的范围确认权,由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产地范围划定。通常,在获取利益方面,一定的行业、一定的团体有着不同的利益想法,相互间发生利益冲突和纠葛也在所难免,因此,协调好利益冲突、拟定好规则,诸如正确划定产地范围、明确使用条件、请求程序等规则,对和谐发展和带动一方经济尤其重要。例如,云南省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报、使用等规则。从我国商标法对于地理标志申请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规定看,存在“粗”“疏”的状况,不利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和申请注册。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拓宽商标保护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可是,商标法缺乏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和使用的详细规定,特别是在使用方面,商标法没有对申请注册人、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以致在实践中对这类标记的使用出现混乱现象。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部门规章进行研究,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和使用的详细规定,使之规范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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