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联想的可能在欧共体商标法实践中的解读(1)

  
很多企业对联想的可能在欧共体商标法实践中的解读(1)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联想的可能在欧共体商标法实践中的解读(1),希望大家能对联想的可能在欧共体商标法实践中的解读(1)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联想的可能在欧共体商标法实践中的解读(1)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联想的可能在欧共体商标法实践中的解读(1)

在浩如烟海的案例中,追寻ECJ对“联想的可能”的理解的脉络并不容易。由于立法之初的分歧,对其的理解或许左右摇摆。可是欧共体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担心纯属多余。由于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发生在欧共体商标指令出台多年之后,对“联想的可能”的理解保持了相对的一致性。不揣冒昧,选择如下案例以解析ECJ在该问题上的立场。1.SabelBVv.PumaAG案,1997年在本案中,德国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向ECJ咨询:为适用《指令》第4条(1)款(b)项,当公众仅仅在被使用标志与商标之间产生了联想———在本案中被使用标志是1个跳跃的豹子(Sabel),而申请注册商标则是跳跃的美洲狮的剪影(Puma),尽管两者不会产生混淆,这是否已经存在混淆的可能?在《指令》以前的德国法律中,这样的联想不足以对抗当事人的申请注册,由于德国遵循严格意义上的混淆原则。实质的问题是:《指令》是否追随《指令》以前的比荷卢三国商标法?以单纯的联想取代了“混淆的可能”原则?ECJ法庭对比荷卢三国的“联想的可能”的来由进行了分析以后,指出在比荷卢商标法概念中,“联想的可能”实际上包含三种情况:(1)直接混淆,即认为标志与商标之间来源相同;(2)间接混淆,即认为标志的所有人与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3)严格意义上的联想的可能,即由于标志与商标的相似性,普通公众看到标志时联想到商标,可是并不会产生混淆。ECJ把问题聚焦为:是否在严格意义上的联想的可能的情况下,《指令》第4条(1)款(b)项也能适用?ECJ认为:“从《指令》文字表述上看,联想的可能性不是对混淆的可能性的替代,而是明确其范围。条文本身排除了其在没有混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的适用。”“在不存在混淆的可能的情况下,《指令》第4条(1)款(b)项不能适用。混淆的可能性要考虑许多因素,包含商标的市场认可度,与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标志之间可引发联想的程度,标志与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以及商品以及服务类别的相似程度。”ECJ最后的结论是:“《指令》第4条(1)款(b)项应该解释为,基于含义相似而导致的在公众中的单纯的想象,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判断那一法条之下的‘混淆的可能’存在的理由。”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