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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商标法中的商标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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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商标法中的商标淡化

与美国不同,欧盟指令中没有关于淡化的定义条款。但通常认为,欧共体枟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枠中的第4条(4)款(a)项与第5条(2)款(枟指令枠中的第4条(4)款(a)项与第5条(2)款也被认为是欧共体对于驰名商标的额外保护或者淡化保护条款。这一条款是选择性条款,但欧共体大多数成员国都已实际执行。(参阅Davidoff&CieSAv.GofkidLtd.(C‐292/00)判决第7段。)与其他国家不同,该条款中并没有提及驰名商标,而仅仅采用“具有声誉的商标”的表述,这似乎表明,这一条款的适用门槛比较低。枟指令枠第4条(4)款(a)项与第5条(2)款条文原文如下:Article4(4)AnyMemberStatemayfurthermoreprovidethatatrademarkshallnotberegisteredor,ifregistered,shallbeliabletobedeclaredinvalidwhere,andtotheextentthat:(a)Thetrademarkisidenticalwith,orsimilarto,anearliernationaltrademarkwithinthemeaningofparagraph2andistobe,orhasbeen,registeredforgoodsorserviCEswhicharenotsimilartothoseforwhichtheearliertrademarkisregistered,wheretheearliertrademarkhasareputationintheMemberStateconcernedandwheretheuseofthelatertrademarkwithoutduecausewouldtakeunfairadvantageof,orbedetrimentalto,thedistinctivecharacterorthereputeoftheearliertrademark;Article5(2)AnyMemberStatemayalsoprovidethattheproprietorshallbeentitledtopreventallthirdpartiesnothavinghisconsentfromusinginthecourseoftradeanysignwhichisidenticalwith,orsimilarto,thetrademarkinrelationtogoodsorserviceswhicharenotsimilartothoseforwhichthetrademarkisregistered,wherethelatterhasareputationintheMemberStateandwhereuseofthatsignwithoutduecausetakesunfairadvantageof,orisdetrimentalto,thedistinctivecharacterorthereputeofthetrademark.)体现了欧共体对于商标淡化的立场。由于欧盟指令中条文的具体含义往往通过欧盟法庭(ECJ)在具体的案例中进行释明,因此解读相关案例,进而明辨上述条款与淡化的关系,是一种研究进路。有关的案例表明,适用指令第4条(4)款(a)项与第5条(2)款的前提至少包含“商标近似”以及“具有声誉”。而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不能脱离欧共体侵犯商标权判定框架中的“联想的可能”。欧共体指令中对于侵犯商标权的判定,不仅有“混淆的可能”的惯常标准,也引入了“联想的可能”的概念。这是其最为独特之处。欧共体枟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枠中的如下条款反映出这种差别:《指令》第4条(1)款(b)项:商标不应被申请注册,即使被申请注册,也会被宣布无效,假如由于与在先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以及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同或者近似,使得相关公众中存在着混淆的可能,包含与在先商标的联想的可能。《指令》第5条(1)款(b)项:商标权人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商贸过程中,使用任何的标志,由于其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并且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类别上,导致公众存在混淆的可能,混淆的可能包含标志与商标之间的联想的可能。除此之外,在枟指令枠前言第10段中有这样的表述:“鉴于混淆的可能性构成商标保护的基础;而其理解基于诸多因素,尤其是商标在市场的认可程度,与使用的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的引起联想的程度,商标与标志之间的相似程度以及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相似程度;鉴于混淆的可能性的建立,尤其是证明责任,是国内程序法的问题且不受指令所影响。”这也说明“联想”在立法大框架内占有一席之地。尽管《指令》并不是完全的强行法,但由于其立法目的在于统一欧洲各国之间的市场分歧以利于商品流通与自由贸易,最终建立与各国商标法并行的“欧共体商标”体系。因此,枟指令枠中对于注册商标条件以及侵犯商标权判定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而各成员国大部分都参照其标准进行国内的商标法的修订。此后,欧共体在1993年年底通过了更具强行法性质的枟欧共体商标条例枠,其条文与枟指令枠基本一致。也就是说,相关条文中“联想的可能”的表述仍然存在,而这种表述又恰恰出现在与注册商标条件与侵犯商标权认定最密切相关的枟指令枠第4条和第5条中。故理解“联想的可能”的立法意图,了解其与“混淆的可能”的区别和联络,对于理解欧盟侵犯商标权,包含商标淡化的认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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