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

  
很多企业对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希望大家能对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淡化的规定

日本的情形很独特,日本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淡化”的字眼。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日本的《商标法》中第七章有专门的防御商标的规定,该章第64条规定:第64条(防御标示的申请注册要件)商标权人,在其商品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标明其业务所属指定商品的标识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情况下,假如因别人将该申请注册商标在指定商品或者与其类似商品以外的商品或者与指定商品类似的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使用而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自己业务所属的指定商品产生混淆之虞的,对于该种商品或者服务,能够将与该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申请防御标识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在其服务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标明其业务所属的指定服务的标识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情况下,假如因别人将该申请注册商标在指定服务或者与其类似服务以外的服务或者与指定服务类似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使用而导致其服务或者商品与自己业务所属的指定服务产生混淆之虞的,对于该种服务或者商品,能够将与该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申请防御标识申请注册。该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能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变更为防御标识申请注册申请。该法第67条,规定了在防御标识申请申请注册的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与此对应,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了19种不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其中的第12项规定禁止的是:“与别人申请注册防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使用在该防御标识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上的商标。”假如不仔细研究,会认为上述规定和我国的规定差不多。但事实上,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不同,日本对于驰名商标进行了区分,一种叫做“广为知晓”的商标,此外一种叫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公众认可度要比“广为知晓”的商标高。关于“广为知晓”的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日本的商标评审规则中给予了一些指引:“《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0项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商标,是指不仅仅在终端用户中为大家知晓,并且在销售者中间也很知名。不仅适用在全国地域为人知晓的情况,也适用在局限于某一地域的情形。必须在申请申请注册时该商标就已经在日本公众中广泛知晓。??在国外驰名的商标是否在本国也驰名,必须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明其在国外驰名以及被出口到各国的相关资料。”至于“著名”商标的认定,日本商标评审规则中指出日本《商标法》第64条规定的能够申请注册为防御商标事实上代表着已经不仅仅是“广泛知晓”,该规则中规定:(1)关于第64条第1款中的“广为知晓”的商标,就是“著名”商标。(2)决定是否著名的标准有:该商标开始使用的时间、使用期间、使用的地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以以及他相关的事实。广告以及推销程度、范围。生产厂家的规模、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的现状等将被审查。驰名程度是由商标专利局明确的1个事实。通过防御商标的申请注册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只是1个方面。日本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淡化进行制止。日本在1993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正。而法庭主要通过这一修正案的第二条对淡化进行保护。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条款,该条第1款前2项规定为:第二条:本法中的“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是:(1)将与别人的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作为商品出处的标识(包含名字、企业名称、商标、容器或者商品包装)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并导致与别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混淆的行为。(2)将与别人作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著名商标(包含名字、企业名称、商标、容器或者商品包装)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行为,或为分发、运输、进出口之目的,分发、运输、进出口使用了该商品标识的商品。这里,广为知晓与著名进行了区分,在第二项中,即著名的场合,混淆不是适用的前提,这被认为是日本成文法中的商标淡化条款。而在第一项里,混淆是适用的前提。显然,日本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超越了巴黎公约以及TRIPS,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关于侵犯商标权的救济种类中除了常见的禁令、损害赔偿外,还有独特的“恢复经营商誉”。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