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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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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案例(5)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的规定(如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锡初字第61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14条、第52条第5项、第56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53条,法释〔2002〕32号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定案。从判决主文看,实质定性依赖于《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法官显然认为,第52条第5项的内容也包含《实施条例》第53条的内容。这本身是1个疑问。并且,《实施条例》的法律位阶可能太低,在一般的法律裁判中很少引用。再如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国荣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武知初字第31号。该案被告不仅将原告商标用在企业名称上,并且也将原告商标的英文翻译用在相同产品上。故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上,法庭对前者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进行制裁,对后者依据《商标法》第14条、第52条5项、第56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制裁。又如广东朗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朗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51号。该案尽管法律依据较多,但就被告将原告的商标使用在企业名称中的行为,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法庭显然认为,《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包含《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情形。),或者没有明确是否具体指《实施条例》第53条,而直接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第5项定性(典型的是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泉州市龙净环保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5)厦民初字第211号。法庭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必要,其次依据第52条第1款第5项等法规定案。但并未解释52条第1款第5项为何能够适用在驰名商标被用作企业名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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