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知识产权协定下成员国拒绝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协定下成员国拒绝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协定下成员国拒绝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知识产权协定下成员国拒绝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知识产权协定下成员国拒绝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协定下成员国拒绝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申请知识产权需要注意什么)

拒绝申请注册制度实际上是从否定的角度对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的条件进行明确,也就是本章第一节中所述的成员承担注册商标义务的例外。我们所述的拒绝注册商标既包含因不符合申请注册条件而拒绝给予申请注册的情况,也包含尽管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但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取消申请注册的情况。因注册商标涉及到各种利益,注册商标也会因多种理由而遭到拒绝。各国在注册商标所依据的拒绝理由上存在较大差异。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中都包含了容许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及相应的纪律要求。成员拒绝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根据TRIPS协定,成员有权依据一定的理由拒绝注册商标。其中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款不得理解为阻止一成员以其他理由拒绝商标的申请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背离巴黎公约(1967)的规定”。该款规定对明确成员拒绝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可是由于该款规定的非常简要,未明确表明成员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范围,因此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观点分歧。这种分歧在综合拨款案中得到集中体现。该案中欧共体提出,依据该款规定,成员只能在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所明确规定的理由内拒绝注册商标。这些具体条款分别是TRIPS协定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二十四条第五款,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2)、第六条之三以及第六条之五B。(UnitedStates–Section211OmnibusAppropriationsActof1998,ReportofthePanel,WT/DS176/R,para8.54)美国则认为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并不要求拒绝的理由必须是巴黎公约明文规定的,只要这些理由符合巴黎公约即可。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最终也支持了美国的观点,即根据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含义,用以拒绝注册商标的“其他理由”不限于巴黎公约或TRIPS协定中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UnitedStates–Section211OmnibusAppropriationsActof1998,ReportofthePanel,WT/DS176/R,para8.70,UnitedStates–Section211OmnibusAppropriationsActof1998,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176/AB/R,para178)在TRIPS协定下,成员在拒绝注册商标方面实际上保留有相当大的权利。成员能够依据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明确授权的理由,也能够依据国内法的理由拒绝申请注册,只要此类理由不抵触巴黎公约义务。可是为防止成员滥用权利并对外国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保护,TRIPS协定也为成员设定了某些纪律要求,此类义务主要体现于TRIPS协定中基本原则要求(如非歧视待遇原则)以及巴黎公约中包含的相关限制条款(如第六条之五A(1)同样申请注册义务)。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