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显著性与其他申请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4)

  
很多企业对商标显著性与其他申请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4)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显著性与其他申请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4),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显著性与其他申请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4)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显著性与其他申请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4)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显著性与其他申请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4)

在Libertel案中,欧盟法院考虑了单种颜色申请注册冋题。在该案中,原告将橙色申请在第9类的电话簿和第35类的通讯服务上。法院接受了单种颜色能够用书写表述的观点,但坚持认为该表述必须满足Sieckmann标准。法院认为,仅仅提供颜色样本是不够的,由于纸张上的颜色样本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退色,不符合持久性的要求。而用文字表述则由于太模糊而不符合清楚准确的要求。在该案中,法院重申了明确哪一种表述满足特定要求的必要性。他们最后指出,采用国际通行的颜色识别码来标明颜色,由于它持久而准确,可能被认为符合了书写表述的要求。因此,认为一并提交样本、文字表述和国际识别码可能被认为符合Sieckmann标准。有意思的是,欧共体法律顾问Leger指出,假如公众在理解该表述时不必须过多地努力,该表述就符合了易于理解的要求。在2003年的Shield案中,欧盟法院对音响商标怎样满足ekman标准作了解答。该案涉及两个商标:1个商标是贝多芬的给爱丽斯》前9个音符组成的音乐,第2个是公鸡打鸣的声音,它们都被申请到知识产权和市场推销方面的咨询和服务领域。申请人对第1个商标使用了音乐符号,对第2个商标使用了拟声词和“公鸡打鸣”的文字表述。欧盟法院指出,由带有谱号(用以明确音高)的五线谱、音符和其他用以明确相关标准的音调、节拍等组成的乐谱,将满足Sieckman标准。尽管并不是每1个人都能识谱,但易于理解并没有要求能够被直接”理解,它仅仅要求“容易”被理解。然而,假如仅仅用文字来表述声音是不够的,由于它不够清楚和准确。法院认为,用拟声词来表述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拟声词本身与声音之间缺乏一致性,另一方面,每个人对拟声词的感受是不同的(即拟声同具有主观性),并且拟声词受到文化地域的影响,每个国家的表述也是不同的。法院因此认为,单纯是1个拟声词不能构成对音响或声音的书面表述。尽管欧盟法院没有对数码录音或语图是否符合条件作评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上诉委员会认为,描述音凋、音高或和声的连续以及声音大小的声音声谱图和语图,能够构成像“狮子吼叫”之类声音的恰当表述方法。上诉委员会认为,1个人仅有经过特别训练后才能识别这些语图,并不会对这种书面表述的有效性产生障碍,由于乐谱的识别也同样要经过相当数量的训练。从以上的分析能够看出,欧共体尽管承认了气味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等,但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对商标能够被书写表达的要求进行限制,以至于像气味商标、味觉商标等几乎不可能获准申请注册。这种限制并不是刻意而为的,而是为了准确地界定商标权所必需的。我国已经承认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sieckmann标准”所要求的商标表述必须清楚、准确、自洽、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对我国立法具有相当勺借鉴意义。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