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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商标的社会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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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商标的社会控制功能

早期商标的社会控制功能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构成要件的核心,也是注册商标的核心要件和商标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整个商标法的灵魂。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法上的核心地位,是随着商标法的发展逐渐确立的。商标显著性核心地位的逐步确立商业活动向来就是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在商标法早期,商标就是政府和行会控制商业的主要工具之一,这一阶段的商标是一种“管理标志”,它起着追溯瑕疵产品生产者以及明确责任的依据,因此它又是一种“责任标志”。商标所具有的标识和区别功能,也就只能围绕商标的管理功能服务,不可能成为商标使用人积累商业信誉的工具,由于每个从业者根本就不容许通过广告进行竞争。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商业的控制手段越来越健全,商标的管理色彩逐渐消退,而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功能则在不断加强。商标也由原来的“管理标志”和“责任标志”向“财产标志”转化。在这个转化过程中,商标显著性逐渐成为商标权获得保护的理论基础。早期商标的社会控制功能商标是商业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初期简单而零散的商业贸易过程中,消费者根本不必须通过商标来识别特定的经营者,他们直接与生产者进行交易。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消费者往往通过中间商购买生产者的商品,商标就逐渐成为明确生产者的媒介。商业贸易向来就是政府控制的重要对象。资料显示,在罗马帝国阶段,商业贸易已经相当发达。罗马帝国的商业贸易发展离不开帝国对贸易的鼓励和保护,罗马帝国为了保护和维持其贸易优势,而不惜与帕提亚展开了长期的斗争,就像在爱德华三世统治以后,英法两大商业国家为了商业竞争而发生战争一样。到第2世纪,为了经济利益,政府插手管理那些与国家有关系的职业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2~33页。)到了第3世纪,政府出于税收的考虑,从对若干行业进行征税,演变到一切手艺和行业,包含裁缝、各种纺织工和金属匠、皮毛工、皮革匠、制陶工、面包工、挑夫、小贩和商人、旅馆管理员甚至妓女,都被强制性地合并起来,由国家控制。后来专门制定了一项法律,要求每个城市对所有的这些职业进行登记。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管理强化到难以想象的程度,甚至将一切手工业变成为一种世袭的职业,除法律、医药、教师、美术等“自由”职业外,其他职业都必须世袭,1个裁缝或1个马鞍匠的儿子,不管有多少理想,也不管有多少艺术的或文学的才能,都必须继承父亲的职业,只能固守他父亲的缝针和錾子。能够想象,在此后黑暗的中世纪和严酷的封建主义阶段,政府对商业的控制,相对于比较开明的罗马帝国阶段而言,毫无疑问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政府在控制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商标是最重要的控制手段之一:一方面要求特定的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强制性标志,从而加强了对商事主体资格的控制;另一方面要求每个商事主体必须使用各自的标志,并不得随便更改,能够据此控制各个商事主体的活动,该标志成为责任承担和征收税收的依据。除政府外,行会也是控制商业的重要力量。在12至15世纪期间,行会在整个欧洲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行会的起源,是1个复杂而又有许多争论性的问题。行会的成立有两个主要目的:第一,每个行会都试图消灭外部竞争。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们对特定城市的特定行业进行垄断。第二,行会试图提高整个行业的利益,而不是每个从业者的利益。为此,行会通过规定价格和质量、报酬以及分配方案等来实现手工艺者和师傅的平等。行业内部的竞争行为被严格地压制,任何形式的广告,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被禁止。工匠甚至不能用点头或打喷嚏之类的行为将顾客吸引到其产品上。这些行会为了加强对其成员的控制,强制他们必须使用自己的标志。作为一条原则,当1个人成为一名熟练的手工艺者,他必须选择1个标记,并将该标记使用在所有由他制造的商品上,并且他整个一生都只能使用该标记。商标的使用成为一种强制性义务,是对社会义务的一部分,为中世纪行会的严格社会秩序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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