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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名注册商标实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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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名注册商标实践(3)

对于怎样认定《美国法典》第1052条(即《兰哈姆法》第2条)第(e)款第(2)项规定的“在用于申请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的商品上时,该商标主要是对该商品地理来源的描述,《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2002年6月修订版)第1210.01条(a)款规定了3步检测法:(1)商标的主要含义具有地理名称属性;(2)购买者将偏向于认为存在商品与产地或服务与产品的联络,例如,认为标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该地;以及(3)商标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假如满足∫这3个条件,该商标就不能够获得保护,除非商标所有人已经使它获得了第二含义。美国有学者根据《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指南》第1210.01条(a)款规定的3步检测法,为APPALACHIANLOGSTRUCTURES商标案翻供。认为仅仅是商标中包含了地理名称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导致根据第1052条第(e)款第(2)项规定而驳回,它最多只是表面上满足了3步检测法的第一要件第一要件询问的是商标的主要含义是否具有地理名称属性,但并不代表着所有包含了地名的组合商标的主要含义都具有地理名称属性。假如仅仅将“American”作为使用于鞋类的商标,说它的主要含义具有地理名称属性是没有问题的,但假如将Americangirl”作为商标使用于鞋类,仍然认为它的主要含义具有地理名称属性则就有问题。同样的道理,在“APPALACHI-AN”后增加了“LOGSTRUCTURES”,仍然认为该商标的主要含义具有地理名称属性,则是值得进1步思考的。3步检测法的第二要件关注的是商品或服务与产地是否存在联络。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在下列情形下,能够推定存在着商品与产地或服务与产品的联络“在该词汇的主要含义是地理名称,或者该地理位置既不模糊也不偏僻,商品与产地之间存在联络,通常能够从申请者自己的商品来自该商标中所说的地方这一事实推定。”3步检测法的第三要件要求的是询问商标是否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这是判断是否具有描述性的最关键要件。欧盟法院在1999年的Windsurfing案判决中,对《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第1款第(c)项有关地名商标的申请注册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正如前文一再重复的,该案也成为欧盟法院提出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排除描述性注册商标的重要判例。Chi-emCEe是德国南部巴伐利亚地区最大的湖泊,面积80平方公里它是1个著名的旅游胜地。Chiemsee周围的区域被称为“Chi-emcee”,主要从事农业生产。WindsurfingChiemseeproductionundVertriebsGmbtt(以下简称为WindsurfIngChiemsee)位于Chiemsee沏岸边,销售运动服、运动鞋和其他运动器材,这些商品都贴上了“Chiemsee”。在1992年至1994年期间,Windsurfingchiemsee在德国以不同书写形式申请了图形商标,其中有些使用了诸如“Windsurfing-Chiemsee--ActiveWear”和hiemseeJeans”的附加特征或文字。德国申请注册机关审查员认为“Chiemsee”是1个标明地理来源的标识,因此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然而他们还是准许了各种以“Chiemsee”文字书写体为主体,附加了其他特征的注册商标为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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