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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商标的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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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商标的认定(2)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一直坚持认为“chick-fn”是暗示性商标,而被告则主张它是指代那些用于炸鱼的食料之商品通用名称。区法院则认为它是用于表明产品用途的描述性词汇。第五巡回法院注意到“描述性这个概念必须作广义解释”,假如1个词汇或词组直接传达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效果、用途或者成分,它将被认定为描述性词汇,并因此而不得作为排他性商标。在该案中,第五巡回法院总结了此前法院或学者提出的界定描述性商标的各种标准。第1个标准是该词在字典中的含义。字典对特定词汇的定义是公众对该词一般含义的最恰当和最相关的表象。法院发现《新韦伯斯特国际字典》(第3版)(1966年版)第858页对“fishfry”的定义是:“1.一次捉鱼、炸鱼和吃鱼的夜餐;2.油炸的鱼”,因此认定该词在字典中的基本定义是指炸鱼的准备工作和消费行为。法院认为,这至少能够初步认定从“fsh-fri直接表述Zatarain’s公司的产品目的或用途的角度而言,“fshfri”是1个描述性词汇。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描述性词汇的第2个标准是“想象力标准”,该标准旨在评价构成商标的词汇与该商标所使用产品之间的关系。假如1个词汇必须想象、思考和理解才能得出该产品性质的结论,那么该词被认为是暗示性词汇。相反,假如1个词汇本身就传达了与产品特征相关的信息,该词就是描述性的。第五巡回法院认为,只要一观察就会得出这个结论:被称之为“fsh-fni”牌的产品,是已经包装好的、在炸鱼以前使用于鱼身上的调料。法院认为,该商品与标识该商品的名称之间的关系如此紧密而直接,以至于即使是不熟悉该产品的人都不会对该产品的目的或功能产生任何疑问,在推导出“fsh-fi”被用于炸鱼这个结论上时根本不必须想象力。因此,根据“想象力标准”来判断时,“fish-fr”毫无疑问是1个描述性词汇。法院和学者用于界定描述性商标的第3个标准是“竞争者在商业上是否有可能必须用它来描述其产品”。描述性词汇通常与产品或服务的关系如此紧密而直接,以至于其他商人在销售其类似产品时将发现该词汇对表述他们自己的产品非常有用。第五巡回法院在该案中认为,直觉表明除了Zatarain's公司外其他经营者可能也会认为“fish-fri”在描述他们自己的调料粉时非常有用。尽管Zatarain’s公司挖空心思想出许多被告在描述他们调料粉时可供选择的其他词汇,但法院认为这对判断fsh-fi”是描述性词汇毫无意义,由于该词汇不是该产品的唯一名称甚至不是它最常见的名称之事实并不重要,由于没有法律规定一种产品只能以一种方式表述。法院认为,尽管有许多种能够食用的鱼,也有多种烹饪方法,但不可否认,油炸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而“鱼”和“油炸”的同义词又非常少,这代表着对那些生产专门用于炸鱼的调料的厂商而言,极有可能发现“fish-fry”对描述其产品而言是非常有用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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