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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的可能性与商标标识近似程度有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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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的可能性与商标标识近似程度有关(1)

在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商标标识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与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共同指向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向,一方的强大能够弥补另一方的不足,因此在分析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尽管如此,认定商标标识之间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间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商标标识相同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假如两个商标的商标标识相同,并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相同,极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TRIPs第16条(授予的权利)中明确认为:“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欧共体商标条例》引言部分第七段中明确说道:“鉴于保护欧共体商标尤其在于保障商标作为来源的指示,在商标标识和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都相同的情况下,欧共体商标的保护应当是绝对的…”。因此,第8条第1款第a项和第9条第1款第a项,都将商标标识相同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情形,直接规定为驳回申请注册申请或商标权人有权利禁止使用之情形。欧盟实践中曾认为假如出现这种双相同情形,将必然产生混淆,由于公众将不能区分这两个商标。但实际上,《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第1款第a项并不是建立在这种考虑的基础上,而是认为双相同代表着混淆的可能性是不可辩驳的推定。但不管怎样,它仅仅是一种推定,而不是一种事实。我国将这种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的行为,作为驳回申请注册申请的重要情形,也是最典型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并且还是唯一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将这种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规定为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因此,认定商标标识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对认定侵犯商标权以及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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