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含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那么什么叫合理的开支?什么属于合理的开支范围?对此,《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含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能够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审判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含:1.合理的律师费用;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用;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的其他合理费用。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由于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其他的费用法院的具体做法不太一样,被侵权人在实践中必须注意的是,对所有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费用都应当保留票据,以备索赔时使用。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侵权人很可能是延续多年一直在侵权,但被侵权人很晚才知道,因此这里又引申出1个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可是这个两年从什么情况下开始计算?对此,《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假如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根据这一规定,两年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