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高兴的是,近些年,马德里联盟不断对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进行探讨改进,对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进行了多次修改。修改后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较以前更为灵活便利,也更加方便了中国企业进行国际申请注册的操作。例如从2008年9月1日起,同属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国家之间优先适用议定书,改变了以前同属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国家之间适用协定的规定。以前的规定使申请人必须在国内商标获得申请注册之后才可指定这一部分国家。由于我国国内审查周期较长,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增加了我国商标被抢注的风险。而2008年9月1日之后,我国申请人只必须拿到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即可依据议定书向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指定除阿尔及利亚、埃及、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和塔吉克斯坦等6个纯协定国之外的其他76个缔约方。同时,我国申请人将不再受到申请人在仅指定受马德里协定约束的缔约方而未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必须选择法语作为申请语言的限制,而是能够任意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作为申请语言。这对英语较为普及的我国而言,大大方便了申请人或代理人了解各种通知书或裁定书的内容,及时进行答复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提高了申请效率。除此之外,还有申请人在被“中心打击”(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在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基础申请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分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国,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申请注册给予的保护,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之后容许采取进1步的补救措施。2011年1月1日后,“默许原则”将不再适用申请人可通过登录网站直接查询驳回通知的扫描件等方面的改进,使得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更加有利于我国申请人利用该体系进行注册商标申请,寻求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保护,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树立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我国市场也越来越受到其他国家企业的重视。根据2009年3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PO)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2008年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有关情况显示,2008年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为17829件(一标多类),比2007年增加6.9%。中国已经连续4年成为马德里联盟被指定最多的国家。中国企业在解决走出去的问题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保护好本土市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申请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能够对其提出异议。假如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申请注册处。假如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个规定是中国企业应对外国商标走进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利依据。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国内法律和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的规则,不断扩大自己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怎样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实施商标战略,是1个值得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