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或更多描述性元素作为组合商标将可能导致非描述性组合。1个组合标识的商业印象可能是任意的或暗示的,尽管它的组成要素是描述性的,例如“黑又亮”商标。又例如使用在面包产品上的SUGAR8.SPICE商标就是两个词语“Sugar”(糖)和“Spice”(香料)的结合,仅从单个词语来看,每1个词语都是对产品的描述,但两个描述性词语的结合并不一定就是描述性词语。作为知名的零售品牌“好又多”商标,是由两个汉字“好”和“多”构成,对于大型商场销售而言,“好”和“多”本身就是对所销售商品特征的表述,因而应当属于描述性标志,可是,“好”与“多”相加在一起构成了1个组合商标。从字面上来看,两个描述性汉字组合在一起并没有形成新的词语,而是表明该超市所销售的商品“不仅质量好并且品种多”,仍然是对所销售商品特征的描述,因此,仅有通过证据证明该标志具有了不同于原有含义的“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视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该商标才具有显著性。